10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
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行政機關應如何請求返還?
(A)應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返還
(B)應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返還
(C)應與受益人簽訂行政契約請求返還
(D)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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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07), B(802), C(72), D(158), E(0) #1410308
統計: A(4807), B(802), C(72), D(158), E(0) #1410308
詳解 (共 3 筆)
#1474287
行政程序法 127:
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
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
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
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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