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人民因行政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 序後,得提起何種訴訟?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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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 B(2512), C(78), D(65), E(0) #1410314

詳解 (共 2 筆)

#1474292

行政訴訟法 5--課予義務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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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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