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行政訴訟法第41 條以下關於「訴訟參加」之規定,下列何者係正確?
(A)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B)第三人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原處分機關提出參加書狀
(C)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該第三人無聲請參加權
(D)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裁定命其參加而未為參加者,並無效力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524), B(620), C(104), D(46), E(0) #215417

詳解 (共 10 筆)

#213264
B: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
109
4
#1541312


(A) 第41條(必要共同訴訟之獨立參加)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B) 第43條(參加訴訟之程序)


  第三人依前條規定聲請參加訴訟者,應向本訴訟繫屬之行政法院提出參加書狀

(C) 第42條(利害關係人獨立參加訴訟)


  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         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 

(D) 第47條(本訴訟判決效力之擴張)


  判決對於經行政法院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規定,裁定命其參加或許其參加而未為參加者,亦         有效力。
61
0
#223746
訴訟程序歸行政法院    救濟程序歸原處分機關

14
3
#1124852
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有共同利益
10
0
#2821220

感謝樓上,  分析得很清楚. ^^

6
0
#1028385
A=>行訴41條
B=>行訴43條
C=>行訴42條
D=>行訴46條
4
4
#1065939
恩恩 感謝樓上改正 打太快ˇˇ....
4
1
#804010
行政訴訟法

第 41 條訴訟標的對於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命該第三人參加訴訟。
3
4
#1063849
D=47
1
1
#554643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
(共 1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