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有關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廢止之說明,何者正確?
(A)得廢止之行政處分,以違法為限
(B)無補償財產損失之必要
(C)廢止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D)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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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0), C(40), D(743), E(0) #215413

詳解 (共 3 筆)

#1541258

(A) 

第123條(授益處分之廢止)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B)

第126條(廢止授益處分之信賴補償)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C)

第125條(行政處分廢止之效力)


  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自廢止機關所指定較後之日時起,失其效力。但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致行政處分受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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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004
行政程序法第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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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8906
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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