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下列何者係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之公法上爭議?
(A)憲法爭議事件
(B)選舉罷免事件
(C)國家賠償事件
(D)稅務爭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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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4), B(204), C(258), D(1267), E(0) #1545875
統計: A(294), B(204), C(258), D(1267), E(0) #1545875
詳解 (共 7 筆)
#1852537
這裡補充一些選擇題常見的公法上爭議事件 其訴訟審判權之繫屬
(1) 憲法爭議事件 – 司法院大法官案件審理法
(2) 選舉罷免事件 – 民事訴訟
(3) 稅務爭議事件 – 行政法院
(4) 國家賠償事件 – 民事訴訟
(5) 違反社維法事件 – 警察機關、地方法院簡易庭為裁罰;不服則以地方法院聲明異議及抗告為救濟。
(6) 律師懲戒事件 – 釋字378,律師懲戒委員會之最終決定視為終審判決,不得再提行政訴訟。
(7) 公務員懲戒事件 – 由公懲會審理,性質上屬公法上爭議事件。
來源: 林清 行政法總論 p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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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2837
(一)憲法爭議事件: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由人民或機關就憲法上爭議事件,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及統一解釋的案件都是屬於這個範圍裡面。但是多數案件都是人民用盡行政救濟程序,經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之後,所提出聲請者,與提起行政救濟的關係,其實很密切。
你可以參考看看
來源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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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1468
補充;
交通違規事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是屬於行政處分,但其救濟應該要向普通法院之交通法庭為之。
(釋字第418號)
冤獄賠償事件,是以地方法院為決定機關,若有不服應向司法院冤獄賠償覆審委員會
*憲法爭議事件:總統、副總統彈劾或政黨違憲解散-憲法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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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070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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