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有關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
(B)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到損害
(D)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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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9), B(280), C(114), D(632), E(0) #1545876
統計: A(1089), B(280), C(114), D(632), E(0) #1545876
詳解 (共 5 筆)
#1666108
行政訴訟法
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A),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C),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D),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106條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B)。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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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3649
訴願才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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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0733
違法撤銷,合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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