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有關行政訴訟中撤銷訴訟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不服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 
(B)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到損害 
(D)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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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9), B(280), C(114), D(632), E(0) #1545876

詳解 (共 5 筆)

#1666108

行政訴訟法

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A),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C),經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D),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106條


第四條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B)。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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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3649

訴願才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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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3011
只有違法的行政處分,沒有不當
(共 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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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7758
撤銷訴訟規定於行政訴訟法第4條,是指針對...
(共 3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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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0733

違法撤銷,合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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