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有關租稅法定主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發布解釋函令,只要不違反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且符合憲法及立法意旨,即符合 租稅法定主義
(B)國會須嚴格遵守授權明確性原則,在確定範圍內授權行政機關行使租稅權力
(C)免稅主管機關得逕以行政命令規定免稅優惠之主體、範圍等
(D)課稅標準及稅率事項,禁止授權以行政命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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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6), B(90), C(2263), D(615), E(0) #2995214
統計: A(456), B(90), C(2263), D(615), E(0) #2995214
詳解 (共 6 筆)
#5613499
J635理由書(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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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法律之規定不能鉅細靡遺,有關課稅之技術性及細節性事項,尚非不得以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故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之法律條文發生疑義者,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相關憲法原則,無違於一般法律解釋方法,且符合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租稅之經濟意義,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租稅公平原則無違(本院釋字第四二0號、第四六0號、第四九六號、第五一九號、第五九七號、第六0七號、第六二二號、第六二五號解釋參照)。又納稅義務人固應按其實質稅負能力,負擔應負之稅捐,惟為增進公共利益,以法律或其明確授權之命令,設例外或特別規定,給予特定範圍納稅義務人減輕或免除租稅之優惠措施,而為有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者,尚非憲法第七條規定所不許(本院釋字第五六五號解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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