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依行政執行法第9 條關於「聲明異議」之規定,下列何者之說明係正確?
(A)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利害關係人不得提出
(C)聲明異議後應立即停止執行
(D)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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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70), B(47), C(182), D(186), E(0) #215419

詳解 (共 5 筆)

#587944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義務人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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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5160
(D) 終結「前」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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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1870
聲明異議後是否應立即停止執行,取決於異議的內容與執行機關的判斷。
 根據《行政執行法》,若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就應即時停止執行。
 但若僅是對執行「程序事項」聲明異議,原則上不會停止執行,除非聲明異議人申請並提供擔保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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