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關於行政法上和解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須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存在不確定情形
(B)須不確定情形經行政機關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
(C)須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
(D)須得上級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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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135), C(39), D(2688), E(0) #1858360

詳解 (共 4 筆)

#3174757

行程136 (締結和解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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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違反136-->無效(142)

行程142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136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137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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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須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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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類型-和解契約

1. 意義

和解契約,顧名思義即是行政機關與人民達成和解之行政契約。所謂和解,即是雙方都各自退讓,進而尋求共識。通常是發生在已經行政機關職權調查後,雙方當事人仍對於事實或法律狀況不明,而若欲進一步調查清楚該不確定之狀況,往往有時曠日費時,必須耗費不成比例的行政資源,此時,若立法者有賦予行政機關裁量權時,則會傾向成立和解契約。

2.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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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程1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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