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有關行政罰法上處罰競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由於兩者性質不同得併予處罰
(B)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
(C)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及其他種類之處罰者,得併予裁處
(D)數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規定者,應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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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2), B(219), C(563), D(158), E(0) #1546473
統計: A(2912), B(219), C(563), D(158), E(0) #1546473
詳解 (共 7 筆)
#1926031
行政罰法
第 24 條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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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第 26 條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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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457
第24條(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之法律效果)
一行為違反數個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前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除應處罰鍰外,另有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得依該規定併為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其他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受處罰,如已裁處拘留者,不再受罰鍰之處罰。
C用舉例來解釋:
如果一家店因為食安問題被政府處以罰鍰1萬元和停止營業,則這兩種處罰是可以併行的。
第24條說的"其他種類行政罰"是根據同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 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 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 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 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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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9034
A)若兩者處罰性質相同(例如罰金與罰鍰),則不併行。但若是處罰目的不同時(罰金與其他種類行政罰),則行政機關仍得併行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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