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B)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給付是否相當,應依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約定
(C)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D)人民之給付應有助於行政機關職務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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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1863), C(65), D(276), E(0) #1858361
統計: A(176), B(1863), C(65), D(276), E(0) #1858361
詳解 (共 6 筆)
#2997153
| 第137條 |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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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596
(B)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給付是否相當,應依契約雙方當事人之約定
基於比例原則和過度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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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165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之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內容的訂定只有[單方面][行政機關決定],並非雙方可訂定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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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7139
請問B應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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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8191
(B)不正確,因為雙務契約雙方給付應相當符合比例原則。
(參考書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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