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關於憲法保障之講學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學術自由之保障,不得修正大學法
(B)講學自由僅保障教授之教學自由,故大學課程應由教育部規定
(C)基於大學自治,不得以法律限制大學之講學自由
(D)大學課程之訂定,涉及教學自由與學生學習自由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8), B(138), C(2059), D(5930), E(0) #1328682

詳解 (共 5 筆)

#1399573
釋字第 380 號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
(共 2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97
0
#2477667

A

大學法目前最近一次修法是104年

增訂第33之1, 33之2條、修正第5, 9, 15, 33條

C 大學法

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B、D教育主管機關依法行使其行政監督權之際,應避免涉入前述受學術自由保障之事項。至於大學課程之自主,既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屬學術之重要事項,自為憲法上學術自由制度性保障之範圍。大學課程之訂定與安排,應由各大學依據大學自治與學術責任原則處理之。

72
0
#1441358
因為有大學法
46
4
#1393716
大學自治為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大學對於教學、研究與學習之學術事項,諸如內部組織、課程設計、研究內容、學力評鑑、考試規則及畢業條件等,均享有自治權。國家依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對大學所為之監督,應以法律為之,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俾大學得免受不當之干預,進而發展特色,實現創發知識、作育英才之大學宗旨。是立法機關不得任意以法律強制大學設置特定之單位,致侵害大學之內部組織自主權,行政機關亦不得以命令干預大學教學之內容及課程之訂定,而妨礙教學、研究之自由,立法及行政措施之規範密度,於大學自治範圍內,均應受適度之限制,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之運作亦僅屬於適法性監督之地位(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八○號及第四五○號解釋)。
8
1
#1397734
C錯在哪裡?
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