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者並非司法院大法官之職權?
(A)解釋憲法
(B)政黨違憲審查權
(C)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D)統一解釋最高法院各庭之歧異見解
統計: A(98), B(353), C(511), D(1931), E(0) #2797215
詳解 (共 10 筆)
統一法令見解 指同一審判系統内不同法院見解的統一,依現行制度由審級制度
與大法庭處理。
統一解釋指不同審判系統終審法院見解的統一,依增訂之憲法訴訟法規定
,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執掌。
大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其職權主要在於審理以下四類案件:
其一、解釋憲法案件。(A)
其二、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C)
其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B)
對於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法令案件,大法官以會議方式合議審理;對於總統、副總統彈劾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
司法院網頁(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66-57052-2d7ae-1.html)
貳、大法庭新制相關法案,自公布後6個月即108年7月4日施行
為確保終審法院在審理每件個案時,對於同一種法律爭議所適用的見解均能一致,避免前後裁判見解歧異,使整體法律規範秩序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進一步發揮司法權促進法律續造的功能,因此本院修改、增訂「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建構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於審判權作用內建立適當統一法律見解機制。
本次修法,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轉換為大法庭制度,且一併廢除現有之判例選編、決議制度,並規定先前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自本次修正條文生效後停止適用。仍有裁判全文可查者,其拘束則與一般裁判相同,若欲變更見解,一律循大法庭之提案程序為之。
為完善保障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權利,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均明定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即108年7月4日)後3年內,人民於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另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1項但書亦規定,人民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即111年1月4日)後,得於6個月內,即111年7月4日,對於憲法訴訟法施行前,已援用大法庭之法律見解之確定終局裁判,提起裁判憲法審查之聲請。
大法庭制度為統一終審法院裁判見解的重要機制,也是人民期待司法改革的起步之一。透過大法庭的組織與運作,必然能夠有效提升司法的效率與信任度,使我國現代司法體制日趨完善。
(D) 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