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憲法保障之遷徙自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臺灣地區設有住所而有戶籍之國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無待許可,得隨時返回本國
(B)對於恐怖份子出入臺灣地區,得以法律限制之
(C)法律得限制役男之出境
(D)具有雙重國籍之國民,不受憲法遷徙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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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84), C(1349), D(7433), E(0) #1328683
統計: A(183), B(84), C(1349), D(7433), E(0) #1328683
詳解 (共 3 筆)
#1411640
憲法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參考釋字443:解釋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要注意的是C選項,為何正確呢?釋字443不是說限制役男出境違憲嗎?法律當然可以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但需要符合憲法第23條之必要程度。換句話說,目前的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必需經過法律授權方可行之,先前未經授權即在兵役法限制,所以違憲。
參考釋字443:解釋文: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若欲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加以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限制役男出境係對人民居住遷徙自由之重大限制,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均未設規定,亦未明確授權以命令定之。行政院發布之徵兵規則,委由內政部訂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欠缺法律授權之依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限制事由,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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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7445
法律得限役男出境嗎?
443主要理由書是在講欠缺法律依據,但最後有提到:
...上開徵兵規則第十八條授權內政部所定之「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限制役男出境之規定,雖基於防範役男藉故出境,逃避其應盡之服兵役義務,惟已構成對人民自由權利之重大限制,與前開憲法意旨不符...
從理由書中可以理解,法官認為這個辦法,一定不符合法律授權原則,但沒有具體討論比例原則,也就是沒有多加著墨『限役男出境』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是否合憲。
(C)法律得限制役男之出境 ,但443在說 『以役男出境處理辦法限制役男出境違憲』
換句話說,他沒有討論到,如果是以法律限制 (役男的遷徙自由),是否合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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