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有關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指導一律須有法律之依據
(B)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之強制力
(C)行政指導可能成為信賴基礎
(D)行政指導違法仍有國家賠償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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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7), B(76), C(136), D(144), E(0) #1858362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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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六章   行政指導

第一百六十五條(行政指導之定義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第一百六十六條(行政指導之原則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

之處置。


第一百六十七條(行政指導明示之方法

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

指導者等事項。

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

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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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指導通常並非法律行為,對人民權利義務不發生直接影響,且不具強制性(釋443層級化保留體系),則似不必要求其必須具有法律依據

2.行政指導應可依一般給付訴訟,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據此,於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可同時向行政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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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不具法律上之強制力n
行政指導可能成為信賴基礎
行政指導違法仍有國家賠償之問題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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