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下列何者係行政罰法「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A)吊扣證照
(B)禁止製造
(C)命令停工
(D)命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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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1), B(140), C(46), D(1093), E(0) #215422
統計: A(411), B(140), C(46), D(1093), E(0) #215422
詳解 (共 5 筆)
#3353058
行政罰法第 2 條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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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0364
吊銷執照才是剝奪消滅資格權利之裁罰性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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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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