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得與人民和解,締結契約,稱為下列何種契約?
(A)雙務契約
(B)職權契約
(C)條件契約
(D)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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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75), C(46), D(3840), E(0) #2436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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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5778
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 (締結和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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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3961
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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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0241

行政程序法137 雙務契約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

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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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6860

和解契約係指行政機關與人民達成和解之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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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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