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警察對於非法集會遊行而不遵循解散命令之群眾,採取噴水強制驅離之措施,其法律性質為何?
(A)直接強制
(B)即時強制
(C)代履行
(D)行政處分
統計: A(2838), B(907), C(13), D(151), E(0) #1546475
詳解 (共 10 筆)
執行法第32條: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想法跟樓上一樣
最簡單的區別就是即時強制不用經過告誡程序
警察已經命令解散(告誡程序) 民眾仍然沒有離開 所以才採取強制措施
第32條(得直接強制執行之情況)
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或因情況急迫,如不及時執行,顯難達成執行目的時,執行機關得依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第28條(間接強制方法及直接強制方法)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另外,以下節錄補習班課本:
直接強制:義務人不履行其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時,行政機關對其人或其物,使用人身實力、輔助器具或武器,以實現履行義務之同一狀態。直接強制嚴重干涉人民之身體、自由、財產,屬於最後之手段。
另外第32條所為「經間接強制不能達成執行目的」,而得為直接強制,但在個案情形,如果顯可遇見間接強制不能達成目的,依現行規定仍實際實施間接強制而果然不能達成目的後始得採行直接強制之方法,未免迂闊。←這段我覺得可以套用到這題,像非法集會遊行這種事情若還要先經過間接強制,先給這群抗議的人怠金之類的才能用直接強制噴水,不太切合實際。
以上個人小小見解 有錯請幫忙指正
不知道在哪 個類似題看過有人說可能是因為「不遵循解散命令」,表示警察已經給過人民解散的機會了,還不走才噴水的,所以不能選即時。
但還是不太能理解為什麼這題要選直接強制
行執法 第 28 條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行執法第27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
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
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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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看的話直接強制應該要有「書面」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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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
行政執行法 第36條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時,得為即時強制。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直接強制: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扣住手腳斷其他>
樓上這樣說的話,那答案應該要選B吧
進一步言之
警察對於違法集會群眾 "必先舉牌"告知群眾解散 >>>直接強制(有義務 告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