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申請於桃園縣設置立體停車場,遭桃園縣政府交通處(內部單位)以縣府名義之處分予以否准,交通部為該處分之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法第4條: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 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 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 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 、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 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1.桃園升格為直轄市後,重原來第三款變成第五款,一樣是向中央部會
2.注意題目為縣政府名義處分
【已刪除】3 A公司申請於桃園縣設置立體停車場,遭桃園縣政府交通處以縣府名義之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