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99 年 8 月 4 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公務人員之婚姻關係於公務人員退休生效時已存續 2 年
以上,退休公務人員死亡後,其配偶始得起領月撫慰金,並自 10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公務人員甲於 民國 87 年與乙結婚,婚後 1 年多,甲即退休。後甲於 100 年 3 月死亡。關於本案之法律適用,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所規定之從新從優原則,應適用結婚時之舊法
(B)依後法優先於前法之原則,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
(C)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應適用結婚時之舊法
(D)依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
統計: A(718), B(825), C(565), D(1451), E(0) #2797219
詳解 (共 6 筆)
補充~
參陳治宇老師法學緒論課本之整理: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指法規不應適用於該法規生效或變更前已經發生並終結之事件,僅能適用於效力發生在後之事件。
真正/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1.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指法規生效或變更前,事件之事實與法律關係已經完全終結者。此時新法是否得溯及既往,須視其規範內容而定。原則應為禁止。
2.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 =不是溯及既往原則
指行政法規並非適用於過去發生之事實或法律關係,亦非適用於將來發生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是適用於過去發生,但現在仍存在,尚未終結之事實或法律關係而言。此時新法基本上可以適用於該個案。是針對繼續性的事實,貫穿新舊法時期。原則應為允許。
例如: ③司法院釋字第 577 號認為,菸害防制法規定之菸品標示義務及責任,僅適用於該法公布施行後之菸品標示事件,並未規定菸品業者於該法施行前亦有標示義務,故無法律溯及適用情形。白話解釋:法規生效後才出廠之菸品就要加警語,法規生效前已出廠之菸品沒有加警語就算了沒差。 參考102高考法學知識第28題。
(A)我想不適用中央法規標準法,是因為聲請時已經是新法了。(要聲請配偶的月領撫卹金時)
中標法 第 18 條
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C)不溯及既往,不拿之後的法律來罰先前的行為。基於信賴保護
(D)依不真正溯及既往原則。行為持續中,在修改法律後繼續該行為,適用新法。比如藥局販賣為許可藥物,以前不罰,但是修法之後會被罰錢,藥局仍販賣該項藥物,所以就會被罰錢。
但是如果是在給予利益的政策上,這種不真正溯及既往,需要謹慎修改,考慮當事人的信賴保護利益。
比如入學後順利畢業就可以得到一萬元,但是讀到一半修法變成畢業後只能得到五千。
或是像國家砍公務員退休金之類的...進去前是那樣,工作到一半發現怎麼越來越少...
新法:公務人員退休時己與配偶結婚2年以上,公務人員本人死亡時,其配偶才能領撫卹金。
本案例:公務人員退休時與配偶結婚1年,按新法其配偶不能能領撫卹金。
請問不應該例外從舊法才對當事人有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