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某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負責人甲出 境,並函知甲。甲不服,以其非實際負責人,提起訴願,應以下列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B)內政部
(C)財政部
(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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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687), C(1266), D(1191), E(0) #1858367

詳解 (共 10 筆)

#2978883

參考 83年3月6日 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原告)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決定,內政部移民署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是不適當,是於財政部函請該局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

行政處分由財政部做成,因此依訴願法第4條第7項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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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2246

貳、多階段行政處分與多階段行政程序

一、多階段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規定,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所謂「多階段處分」(或稱多階段行政處分),是指行政處分之作成,須2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共同參與並提供協力(不因此成立數個行政處分),原則上為最後階段直接對外生效之行政行為,至於先前階段之行為仍為內部意見之交換。

  換言之,「多階段處分」之「處分」,所指的是「最後階段」直接向人民作成的行政行為,才對人民之權利發生法律效果,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人民也只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至於其他機關的參與行為,雖然對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有拘束力,但是不具直接對外法效性。


 

參、多階段處分之爭點

  以限制納稅義務人出境之行政處分為例,依照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欠稅達一定額度以上,得為限制出境之處分,而財稅部分由財政部職司管理,判斷應作成限制出境處分後,財政部必須函請內政部移民署,請求其作成限制出境處分。

……同法第24條第4項規定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作成限制出境之行政處分。因移民署之限制出境處分,須經財政部之通知行為(前階段行為),構成多階段行政處分。人民如有不服,自應對移民署所作之行政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但此種救濟方式,將造成受理訴願機關事實上難以發揮救濟功能。因為該限制出境係「財政部」基於欠稅之事由所決定,若納稅義務人向移民署之上級機關「內政部」提起訴願,但因為內政部對於稅捐事務並無管轄權限,且欠缺租稅專業,自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之妥當性與適法性。

  多階段行政處分,關於其他機關於前階段行為所為之同意或核准得否視為行政處分,經常發生爭議,最高行政法院91年判字第2319號判例要旨:「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先後參與者,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此際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原則上為最後階段之行政行為,即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部分。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固不妨對最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則包含各個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顯然的,受處分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多階段處分不服時,仍應以最後階段之行為為行政爭訟的客體,並透過訴願(或復審)及訴訟程序解決紛爭。

  然而,最高行政法院91年裁字第1079號裁定也指出,多階段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權之認定標準,應非以顯明機關為限;反之,係端視前後階段行為是否對當事人直接產生法效性以為斷。如屬否定,則視為僅係行政內部之表示行為,當事人不得對之爭訟;如屬肯定,縱為前階段之行為,亦應認具行政處分之性質,從而得對之提起行政訴訟,亦即以前階段機關之上級機關為訴願管轄機關。

  學者通說亦認為,若法規明定參與機關應獨立直接向相對人為之,則該參與行為自當定性為行政處分,而不再是機關間的內部行為。因此,多階段行政處分之參與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須依法規及個案情節判定,未可一概而論。(李建良著,2007)

  現行實務上變通之方式,在理論上,如先前階段之行為符合下列條件:
一、作成處分之機關(即最後階段行為之機關),依法應予尊重,且不可能有所變更者,換言之,當事人權益受損害實質上係因先前階段行為所致
二、先前階段之行為具備行政處分之其他要素;
三、已直接送達或以他法使當事人知悉者(例如財政部以公函之副本送交當事人),則應許當事人直接對先前之行為,提起救濟。(吳庚,2015:342)

也就是說,當事人以不服先前階段機關之處分為由,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因此,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致限制出境,欠稅人如有不服,應向「財政部」之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簡單來說:

人民:為什麼限制我出境?我不服!我要提訴願+告死你!

移民署:等等,我只是依照財政部的通知辦事的,你跟我抱怨也沒用喔,無濟於事

財政部:對,是我叫移民署限制出境的,有事找我啦!不爽去找我老大(行政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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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547
訴願法第 4 條 (訴願管轄)第7款 ...
(共 3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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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7691

因為是由財政部函請(正本)移民署,所以副本也是由財政部交給甲

83年的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送達原告的副本為行政處分

依訴願法第四條第六項>>不符財政部之行政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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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8538

訴願法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不服行政處分,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訴願;無上級主管機關,直接向該單位提訴願

 (財政部隸屬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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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303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2319號判決(現已為判例)

本院查: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共同參與者,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此際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原則上為最後階段之行政行為,即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部分。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若有不服,固不妨對最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則包含各個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且原則上應對各個階段行政行為之權責機關進行調查,使符合正當程序原則

 

此題答案為何不是內政部及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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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6887
後來不是出了97年決議補充83決
有說也可向內政部移民署上級提救濟
為何內政部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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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575
最佳解有誤不服內政部移民署之限制負責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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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4799

行政處分係由財政部做成,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應以主管院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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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579
感謝指正!虛心受教!教學相長!嘉惠摩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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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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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通知 財政部→作成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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