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某公司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報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負責人甲出
境,並函知甲。甲不服,以其非實際負責人,提起訴願,應以下列何者為訴願管轄機關?
(A)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B)內政部
(C)財政部
(D)行政院
統計: A(245), B(687), C(1266), D(1191), E(0) #1858367
詳解 (共 10 筆)
參考 83年3月6日 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營利事業欠稅其負責人(原告)是否有限制出境之必要,係由財政部決定,內政部移民署無從審查財稅機關決定是不適當,是於財政部函請該局限制出境同時將副本送達原告時,應認為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為行政處分,得對之請求行政救濟。
行政處分由財政部做成,因此依訴願法第4條第7項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貳、多階段行政處分與多階段行政程序
一、多階段處分
參、多階段處分之爭點
也就是說,當事人以不服先前階段機關之處分為由,向其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因此,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致限制出境,欠稅人如有不服,應向「財政部」之上級機關「行政院」提起訴願。
→
簡單來說:
人民:為什麼限制我出境?我不服!我要提訴願+告死你!
移民署:等等,我只是依照財政部的通知辦事的,你跟我抱怨也沒用喔,無濟於事
財政部:對,是我叫移民署限制出境的,有事找我啦!不爽去找我老大(行政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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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由財政部函請(正本)移民署,所以副本也是由財政部交給甲
83年的行政法院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送達原告的副本為行政處分
依訴願法第四條第六項>>不符財政部之行政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第 4 條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 (鎮、市) 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 (市) 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 (市) 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 (市) 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不服行政處分,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訴願;無上級主管機關,直接向該單位提訴願
(財政部隸屬行政院)
最高行政法院91年度判字第2319號判決(現已為判例)
本院查:行政處分之作成,須二個以上機關本於各自職權共同參與者,為多階段行政處分。此際具有行政處分性質者,原則上為最後階段之行政行為,即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部分。人民對多階段行政處分若有不服,固不妨對最後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提起訴訟,惟行政法院審查之範圍,則包含各個階段行政行為是否適法,且原則上應對各個階段行政行為之權責機關進行調查,使符合正當程序原則。
此題答案為何不是內政部及行政院?
行政處分係由財政部做成,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應以主管院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