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受理訴願機關應如何審議?
(A)須就原行政處分之妥當性進行審查
(B)尊重地方自治事務權,僅就程序審查
(C)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D)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目的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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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7), B(240), C(3007), D(106), E(0) #1546479
統計: A(357), B(240), C(3007), D(106), E(0) #1546479
詳解 (共 8 筆)
#3926151
第 79 條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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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063
法規名稱: 訴願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79 條
1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2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3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1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2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3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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