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規定再審之事由?
(A)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B)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C)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
(D)參與裁判之法官言行不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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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59), C(33), D(3486), E(0) #2034109

詳解 (共 5 筆)

#3501669
關於此題目可參考行政訴訟法以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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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964

(A)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B)依法律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C)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 
(D)參與裁判之法官言行不檢
 

第 五 編 再審程序
第 27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
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A)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B)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
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
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C)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
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
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
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
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
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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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9374
行政訴訟法 273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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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648
這個要怎麼記...好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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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831
第 27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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