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法律條文,何者非法律的擬制?
(A)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B)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C)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D)因條件成就而受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促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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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92), B(786), C(187), D(357), E(0) #2797221
統計: A(2092), B(786), C(187), D(357), E(0) #2797221
詳解 (共 6 筆)
#5269312
擬制
為使法律能對生活關係合理的規範,不問是否真實,對一定事實之存在,依據法律的政策,加以確定之意。這種擬制,則法條上用「視為、視同、以......論」加以表示。
推定
應基於經驗法則,可推知某一事情的存在與否,是一種法律效果的賦予,容許舉反證推翻。在法律用語上常有「推定」 字語,即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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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258
視為
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而且不因有反證而喪失其效力。
例如: 民法第1065條第二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的關係,推測生母及子女(當事人)之意思,認為是父母子女之關係,且不會因為生母反證而喪失其為生母之效力。
推定
立法者衡量利益、價值,特將符合某種要件之事實,推測其屬於特定之法律事實,與「視為」之相異處,乃推定可舉反證推翻;視為則不能舉反證推翻,話說了算。
例如: 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即當事人可舉反證推翻契約成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購買機車,其父母未於「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而主張契約不成立,即是此例。
credit: facebook 法律賦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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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4277
是你(視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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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850
(A)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推定與視為是不同的概念,推定可以舉反證,視為不可以舉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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