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行政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A)得先為裁定
(B)應最後一併於裁判中諭知
(C)應為中間判決
(D)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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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09), B(463), C(638), D(777), E(0) #2034110

詳解 (共 5 筆)

#3492984

行政訴訟法193:

行政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

nnnn

先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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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7947
行政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終局判決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
,行政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
一部終局判決
前項規定,於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準用
之。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為中間
判決;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行政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中間判決
行政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
先為裁定。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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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957
第 190 條
行政訴訟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應為終局判決。
第 191 條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
,行政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

前項規定,於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準用
之。
第 192 條
各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為中間
判決
;請求之原因及數額俱有爭執時,行政法院以其原因為正當者,亦同

第 193 條
行政訴訟進行中所生程序上之爭執,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行政法院得
先為裁定。

第 194 條
行政訴訟有關公益之維護者,當事人兩造於言詞辯論期日無正當理由均不
到場時,行政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
第 195 條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
於原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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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8300
行政訴訟法第     190 條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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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050

訴訟標的

190終局判決

攻防方法

192中間判決(先針對其一攻防方法做一個判決,還剩其他攻防方法)

程序爭執

193法院得先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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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051019
未解鎖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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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743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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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判決> 190終局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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