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行政程序法第54 條以下關於「聽證」之規定,下列何者之說明係正確?
(A)行政機關未經當事人之申請,不得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
(B)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法定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C)聽證係由人民代表推舉主持人
(D)當事人於聽證時,雖得陳述意見,但不能提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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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988), C(17), D(7), E(0) #215428
統計: A(20), B(988), C(17), D(7), E(0) #215428
詳解 (共 3 筆)
#1541392
(A) 第56條(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
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由為限。
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
(B) 第55條(聽證之通知及公告)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C) 第57條(聽證之主持人)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D) 第61條(聽證當事人之權利)
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機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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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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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變更聽證期日或場所,但以有正當理
由為限。行政機關為前項之變更者,應依前條規定通知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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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
業人員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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