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地方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條例之制訂須經地方立法機關審議通過
(B)有關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應以地方自治條例規定之
(C)鄉、鎮之規約,未被賦予裁罰權
(D)直轄市自治條例均應於發布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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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465), C(499), D(4126), E(0) #1410320

詳解 (共 4 筆)

#1463218
地制法§26 IV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 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 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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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1470
有罰則才需要核定,無罰則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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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8269

地方制度法第28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n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n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n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B)n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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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6509

直轄市自治條例應於發布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其他(無罰則)是發布後備查

有罰則是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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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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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制法§26 IV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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