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甲以鄰居乙之建築工程違法而請求丙主管機關撤銷乙之建築許可,遭丙駁
回後提起訴願,經丁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乙對此訴願決定 不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以丙為被告提起撤銷之訴
(B)以丙為被告提起確認之訴
(C)以丁為被告提起撤銷之訴
(D)以丁為被告提起確認之訴
統計: A(562), B(393), C(2516), D(734), E(0) #2910131
詳解 (共 9 筆)
行政訴訟法 第 24 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實際上撤銷乙的行政處分者為丁,且乙應該是提起撤銷訴訟以撤銷丁之撤銷處分,使原處分回復有效狀態,因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2款,應以丁為被告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24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行政訴訟的種類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規定(參照行政訴訟法第3條),行政訴訟基本上可以區分為「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三大類
撤銷訴訟vs確認訴訟
前者是針對有效但瑕疵為得撤銷的行政處分,後者是針對無效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法第3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4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6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解題】
1、「經丁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故丁機關為被告
2、不服「丁機關的決定」
3、得提起「撤銷訴訟」
丙為乙的主管,其實題目這樣看就好
甲以鄰居乙之建築工程違法,經丁訴願機關作成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乙對此訴願決定 不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