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稅捐稽徵法與行政程序法均有關於「送達」之規定,則就稅捐文書之送達,此二部法律之適用關係
如何?
(A)稅捐稽徵法屬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應僅適用稅捐稽徵法
(B)行政程序法雖屬普通法,但其中關於送達之規定較為完整,應僅適用行政程序法
(C)稅捐稽徵法作為特別法而優先適用,於規範不足時補充適用行政程序法
(D)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而決定應適用何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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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8), B(120), C(3331), D(243), E(0) #2797224
統計: A(468), B(120), C(3331), D(243), E(0) #2797224
詳解 (共 4 筆)
#5858723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之109年度大字第4號裁定
(一) 關於稅捐稽徵法已規定之事項,在稅捐稽徵法與各內地稅法之適用上,原則上係應先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若稅捐稽徵法未有規定或規範不足者,則仍須適用各內地稅法;而各內地稅法未有規定或規範不足者,亦應斟酌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範。依現行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規定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事件之法律適用順序,原則上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稅捐稽徵法→(個別稅法)土地稅法→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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