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者,國家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A)設有「前有落石,禁止進入」警示之國家公園步道,人民仍冒險進入而遇難
(B)經公告之私人所有既成巷道上路燈突然倒塌致路人受傷
(C)進入已公告廢止使用之學校校舍夜宿,失足掉入坑洞受傷
(D)臺灣電力公司高壓電纜掉落致路人遭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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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2389), C(102), D(487), E(0) #3035912
統計: A(220), B(2389), C(102), D(487), E(0) #3035912
詳解 (共 6 筆)
#5828628
A-禁止
C-廢止
D-台電-私人公司
C-廢止
D-台電-私人公司
38
2
#6124125
法務部
發文字號:(75)法律字第 356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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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所謂之「公有」,並非專指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所有, 凡公共設施由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設置或事實上處於管理狀態,即有國家 賠償法之適用。查既成道路之土地雖屬私人所有,但既供公眾通行多年, 已因時效完成而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此項道路之土地,即已成為他有公物中之公共用物,行政法院四十五年判字第八號著有判例,本案肇事地 點之產業道路如符合前揭要件,又確有道路主管機關負責管理與養護,其 行政主體亦因公用地役關係之存在而取得該道路之管理權者, 貴府 (高 雄市政府) 來函說明二認為宜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之適用,本部敬 表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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