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行政處分之效力何時發生?
(A)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時
(B)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時
(C)行政處分法定救濟期間屆滿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未提起救濟時
(D)訴願決定送達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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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7), B(8649), C(230), D(210), E(0) #281690

詳解 (共 2 筆)

#581476
1.書面行政處分----->送達時
2.書面以外------------>知悉時
3.一般行政處分------>公告日.最後刊登日or另訂日期

(C)為存續力
法定救濟期間(30日)過後人民即不可爭訟,機關也不可任意撤銷.廢止.變更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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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545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 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 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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