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 1 人或 2 人
(B)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C)公開發行公司就董事選舉,可選擇不採用累積投票制
(D)公司股東會不得在董事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而決議解任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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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1), B(237), C(509), D(1484), E(0) #2797225
統計: A(1051), B(237), C(509), D(1484), E(0) #2797225
詳解 (共 6 筆)
#5213795
Q 關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
同法第128條之1第2項、第192條第2項規定,(A)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1人或2人 正確
X (B)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得採用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192條之1修正,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亦得採行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X (C)公開發行公司就董事選舉,可選擇不採用累積投票制
X (D)公司股東會不得在董事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而決議解任董事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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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1112
C
按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1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亦即董事之選舉,係採累積投票制,股東會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股東得將全部選舉權集中於1人,或分配於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是以,股東會之每一股份選舉權,應與實際應選董事候選人數相同,倂予敘明
公司法第198條函釋
https://gcis.nat.gov.tw/elaw/lawDtlAction.do?method=lawToCons&pk=19&art=198&das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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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0701
C錯在哪邊
崩潰的公司法
崩潰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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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9012
喔所以可以不設董事會,要設就要3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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