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撤銷訴訟之提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對行政處分提起
(B)原告須主張其權利受有損害
(C)一律須經訴願程序
(D)須於法定不變期間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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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56), C(3088), D(204), E(0) #2034113

詳解 (共 4 筆)

#4121577

我是判斷

經聽證的不用

還有交通裁決事件的撤銷訴訟不用訴願

參考行訴第23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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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8 條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
(共 13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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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6550
第109條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
(共 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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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2840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四條及第五條訴訟之提起,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訴訟,自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二項之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第五條第一項之訴訟者,於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始得為之。但於期間屆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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