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所有之房屋,於 2016 年 4 月 1 日遭行政機關違法拆除造成損害。關於甲之國家賠償請求權時
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於 2016 年 4 月 1 日即知有損害,其請求權於 2017 年 4 月 1 日以前不行使而消滅
(B)若甲於 2016 年 4 月 1 日即知有損害,其請求權於 2018 年 3 月 31 日以前不行使而消滅
(C)若甲不知有損害,其請求權於 2020 年 3 月 31 日以前不行使而消滅
(D)若甲不知有損害,其請求權於 2021 年 4 月 1 日以前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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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 B(1198), C(89), D(2409), E(0) #2034114
統計: A(107), B(1198), C(89), D(2409), E(0) #2034114
詳解 (共 8 筆)
#3492999
國家賠償法第 8 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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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586
不好的事所造成的請求權都是隔日起算
所以不管兩年五年都是要到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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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2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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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6750
受益的隔日起算
處罰的當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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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3007
期間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
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
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
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
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其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其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照計。但依第二項、第四項
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不在此限。
不好的怎麼會是從隔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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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9121
國賠法§8: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5年者亦同。
另參行政程序法§48:「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算法:
①知有損害:2016/4/1(2年)→2016/4/2(起算日)+2年→2018/4/2 (相當日)→2018/4/1(前一日) (A)、(B)
②不知有損害:2016/4/1(5年)→2016/4/2(起算日)+5年→2021/4/2 (相當日)→2021/4/1(前一日) (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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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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