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下列何者是行政執行法第28 條及第36 條規定直接強制與即時強制之方法?
(A)即時制止
(B)怠金
(C)代履行
(D)進入建築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73), B(107), C(107), D(3618), E(0) #215432
統計: A(873), B(107), C(107), D(3618), E(0) #215432
詳解 (共 4 筆)
#408689
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即時制止感覺比較偏即時強制中人之管束採取的手段
即時制止感覺比較偏即時強制中人之管束採取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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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9256
行政罰法第34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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