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不具有權利能力?
(A)私立大學
(B)法人
(C)無行為能力人
(D)合夥
統計: A(573), B(367), C(1539), D(6406), E(0) #1508959
詳解 (共 10 筆)
民§6(自然人權利能力):
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民§26(法人權利能力):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由上開條文可知:
(A)私立大學屬於財團法人
私立學校法§2第2項:
前項學校法人,指以設立及辦理私立學校為目的,依本法規定,經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財團法人。
故(A)具有權利能力。
(B)法人具有權利能力。
(C)無行為能力人屬於自然人,故具有權利能力。
(D)合夥不屬於自然人或法人,故不具有權利能力。
綜上所述,可知答案為(D)。
合夥不是法人或自然人
下列何者無權利能力? 101鐵路員級
(A)受監護宣告之人
(B)剛出生之嬰兒
(C)合夥
(D)消費者文教基金會
1.在民法中,權利能力(Legal capacity)是指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享有權利能力者,即為權利主體,其中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得為私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主體。
2.所謂合夥,是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一項)。所謂之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其出資額的財產權須移轉於合夥事業而成為合夥財產。
有權力能力:
自然人及法人
法人 → 私法人 → 社團:公司、銀行、合作社(營利)、同鄉會(中間)、農漁會、
行善團、政黨(公益)
↘ 財團:基金會、私校、醫院、宮廟
↘ 公法人 → 社團:國家、地治團體
↘ 營造物法人
合夥 → 非法人 → 原則不具,例外 設有代表人才有權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