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
(A)納稅義務
(B)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逮捕拘禁程序
(C)服兵役義務
(D)剝奪人民生命
統計: A(374), B(5278), C(562), D(1561), E(0) #1328694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588
管收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人民身體自由於一定之處所,亦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其於決定管收之前,自應踐行必要之程序、即由中立、公正第三者之法院審問,並使法定義務人到場為程序之參與,除藉之以明管收之是否合乎法定要件暨有無管收之必要外,並使法定義務人得有防禦之機會,提出有利之相關抗辯以供法院調查,期以實現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
26 依司法院解釋,下列何者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
(A)納稅義務
關稅法
所得稅法
(B)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逮捕拘禁程序
關於人民身體之自由,憲法第八條規定即較為詳盡,其中內容屬於憲法保留之事項,非謂不得以法律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惟其目的、內容、範圍需具體明確,該法所拘束人身自由部分並無牴觸憲法第八條,以符合法律優位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
(C)服兵役義務
兵役法
(D)剝奪人民生命 .
罪刑法定 - 刑法
法務部令准死刑案件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其他都是絕對保留,又稱國會保留,可以法律限制之
25.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屬於憲法保留?
(A)有關工作權的限制
(B)有關人民課稅義務之事項
(C)有關人民入出境限制之事項
(D)有關人身自由之限制
釋字第 588 號
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本院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參照)。此項程序固屬憲法保留之範疇,縱係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惟刑事被告與非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
| 第 8 條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n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n。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n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n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n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n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n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n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n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所有基本權裡面 憲法把構成要件寫得最完整的一條!! 所以才叫做憲法保留!! |
(A)人身自由之保障
(B)對財產權限制
(C)對工作權之限制
(D)納稅義務之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