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兩願離婚,以書面為之,且應有 4 人以上之證人簽名,並向區公所為離婚之登記
(B)裁判離婚,應以口頭向區公所聲請調停,並請該主管機關訂立分居條款
(C)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D)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應為離婚之雙親裁定其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
統計: A(377), B(119), C(8864), D(544), E(0) #1508960
詳解 (共 9 筆)
筆記
關於離婚,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C)
(A)兩願離婚,以書面為之,且應有 4 人以上之證人簽名,並向區公所為離婚之登記
------民法 第1050條: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B)裁判離婚,應以口頭向區公所聲請調停,並請該主管機關訂立分居條款 ➜無此項
(C)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民法 第1052-1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D)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應為離婚之雙親裁定其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
------民法 第1055條 第5款: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A)兩願離婚,以書面為之,且應有 4 人以上之證人簽名,並向區公所為離婚之登記
→民法§1050(協議離婚之要件)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B)裁判離婚,應以口頭向區公所聲請調停,並請該主管機關訂立分居條款
→民法§1052條(裁判離婚事由)
①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1052條(裁判離婚事由)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C)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民法§1052-1(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D)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應為離婚之雙親裁定其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
→民法§1055條(離婚後子女親權之歸屬)⑤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
A-第1050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
之登記。補充:在法院判決離婚後,就已經發生離婚的法律效果。所以,縱使戶政機關因為作業上疏失,沒有辦理離婚登記,而其中一方再婚,並不會發生重婚罪的情形。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1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D) 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應為離婚之雙親裁定其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權
5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