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乙夫妻的 18 歲獨生子丙,就讀高中三年級,於放學途中毆打路人丁,致丁右手指骨折。依民法
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丁得對丙請求全部賠償
(B)丁得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
(C)丁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D)丁對甲僅得請求三分之一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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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5), B(273), C(197), D(3025), E(0) #2797228
統計: A(395), B(273), C(197), D(3025), E(0) #2797228
詳解 (共 8 筆)
#5419403
第 187 條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3.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4.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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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868
18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負完全的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甲和乙已非丙之法定代理人,無須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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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2435
民法193-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寫題目想到的是,手受傷不能工作,所以可以依193請求財產上的賠償,例如看醫生時買藥之類的
若有錯誤歡迎指證
若有錯誤歡迎指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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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749
想請問為什麼「手」骨折
可以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手不是非財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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