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有關民事保護令,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保護令之聲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B)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
(C)法院於受理民事保護令之聲請後,得於審理終結前聽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D)當被害人有受急迫危險時,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以電信傳真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5), B(1665), C(661), D(631), E(0) #2797231
統計: A(395), B(1665), C(661), D(631), E(0) #2797231
詳解 (共 10 筆)
#5255371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168
3
#5195352
被害當事人不能申請緊急保護令
115
4
#5302338
家庭暴力防制法第12 條
I 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II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III 法院為定管轄權,得調查被害人之住居所。經聲請人或被害人要求保密被害人之住居所,法院應以秘密方式訊問,將該筆錄及相關資料密封,並禁止閱覽。
92
0
#549414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I (B)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II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III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II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III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
I (A)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D)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II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II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請人或被害人之住居所,僅記載其送達處所。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
I 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II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III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IV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V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VI (C)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VII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VIII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II 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
III 前項隔別訊問,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
IV 被害人得於審理時,聲請其親屬或個案輔導之社工人員、心理師陪同被害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V 保護令事件之審理不公開。
VI (C)法院於審理終結前,得聽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VII 保護令事件不得進行調解或和解。
VIII 法院受理保護令之聲請後,應即行審理程序,不得以當事人間有其他案件偵查或訴訟繫屬為由,延緩核發保護令。
26
0
#5407219
(A)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 家庭暴力防制法 第12 條 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B)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D),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家庭暴力防制法 第 10 條
(B)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