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有關社會福利國原則之功能,不包括下列何者?
(A)具備客觀價值秩序功能
(B)作為人民之主觀請求權之功能
(C)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阻卻違憲事由
(D)作為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水準的請求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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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1212), C(1713), D(167), E(0) #2995232
統計: A(163), B(1212), C(1713), D(167), E(0) #2995232
詳解 (共 7 筆)
#5607368
社會福利(welfare)政策的目標在於因應社會環境變遷所引發的社會問題,讓國民在遇到生育、老年、疾病、身心障礙、死亡、失業、貧窮、緊急危難等生命中的緊急或危機事件時,可得到政府適足的支持與協助,維護其基本的生活水準,並能擁有安定、健康、尊嚴之生活。 從上述可推出
(A) 具備客觀價值秩序功能
(C) 作為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阻卻違憲 事由
(D) 作為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生活水準的請求權功能
社會福利是政府為照顧人民所採取的政策,因此需要全面考量(客觀),不能因為(B) 人民之主觀請求權之功能,就提出政策滿足人民,這樣政策不夠全面無法解決問題(不可能讓所有人都滿意),故(B)選項錯誤。
以上是我的見解,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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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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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4006
請問C 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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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32542
一般對於基本權給付功能的承認,均持保守謹慎態度,大都只願就「合乎人性尊嚴最低生存標準」所需條件之給付,予以承認人民有相對應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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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超乎該「合乎人性尊嚴最低生存標準」標準線以上之人民生活照顧,則交由立法權,依據「生存權」之保護義務功能,而為客觀義務上之給付決定。亦即,透過間接的立法規定而為之,無法逕由基本權為「直接」給付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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