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行政處分,依法得以廢止,但有其條件。試問甲行政機關對特定之行政處分有廢止權
時,甲機關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幾年內為之?
(A)3年
(B)7年
(C)1年
(D)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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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0), B(45), C(431), D(3576), E(0) #2084161
統計: A(770), B(45), C(431), D(3576), E(0) #2084161
詳解 (共 4 筆)
#3634528
第 123 條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第 124 條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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