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消費者保護法中消費訴訟之設計,下列何者錯誤?
(A)消費者保護團體提起消費訴訟,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
(B)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C)消費者保護團體就訴訟結果所得賠償,需完整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不得扣除其他費用
(D)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 5 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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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4), B(126), C(2313), D(566), E(0) #2995237
統計: A(414), B(126), C(2313), D(566), E(0) #2995237
詳解 (共 7 筆)
#5616535
消費者保護法
第 50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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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0612
A 消保法第49條第二項
B 消保法第47條
C 消保法50條第五項:要扣除訴訟及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
D 消保法51條前項(故意5、重大過失3、過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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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3045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7 條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B)。
第 49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許可設立二年以上,置有消費者保護專門人員,且申請行政院評定優良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第五十條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或第五十三條不作為訴訟。
消費者保護團體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者,應委任律師代理訴訟(A)。受委任之律師,就該訴訟,得請求預付或償還必要費用。
消費者保護團體關於其提起之第一項訴訟,有不法行為者,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優良消費者保護團體之評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50 條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前項訴訟,因部分消費者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致人數不足二十人者,不影響其實施訴訟之權能。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前項關於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時效利益,應依讓與之消費者單獨個別計算。
消費者保護團體受讓第三項所定請求權後,應將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及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支付予律師之必要費用後,交付該讓與請求權之消費者(C)。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第 51 條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五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D);但因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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