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如受益人對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有所不服者,依法得向行政法院提出何種訴訟?
(A)給付訴訟
(B)撤銷訴訟
(C)確認訴訟
(D)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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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4), B(222), C(93), D(7), E(0) #199972

詳解 (共 5 筆)

#1480688
1、撤銷訴訟:目的在於除去違法的行政處分。(形成之訴)2、課予義務訟訴:目的在於命行政機關為一定之行政處分。分為怠為處分之訴和拒絕處分之訴皆屬之。(給付之訴)如人民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受理機關逾期未作成決定(98身五)3、確認訴訟:目的在於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和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不成立。(確認之訴)如人民認為處分無效,而行政機關認為處分有效。(98身五)4、一般給付之訴:針對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公法上給付訴訟。如人民與機關簽訂行政契約,未依約履行,該機關如提起行政訴訟命其履行(98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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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0036

行政機關撤銷違法之授益處分後,致受益人遭受財產損失,應「給予受益人合理補償(應給錢),如果撤銷之機關作出補償決定不給錢」或「給錢太少受益人對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事實行為)不服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 第 120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
給予合理之補償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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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9178
(給付之訴)如人民依法申請建築執照,受理...
(共 5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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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8223
受益人對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有所不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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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813
Why? 如何區別A和B的選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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