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下列何者,非屬於民法之不動產或不動產之成分?
(A)基於土地役權而於他人土地地下通過之光纖電纜
(B)種植於土地上的竹林
(C)安裝於公寓內的電梯
(D)非臨時敷設而長期專用於搬運甘蔗的輕便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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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15), B(567), C(423), D(504), E(0) #2995242
統計: A(1915), B(567), C(423), D(504), E(0) #2995242
詳解 (共 9 筆)
#6000166
(A) 基於土地役權而於他人土地地下通過之光纖電纜→光纖電纜非不動產,也非不動產之成分(依常理判斷,土地不會產生光纖電纜),光纖電纜即使與不動產分離,也不會死亡,應為動產
不動產:為土地和土地之定著物(房屋),該定著物非土地之構成部分,乃可與土地分離之長久定著物體
不動產之成分:為不動產之構成部分(由不動產所產生之物),如行道樹、蘋果樹尚未成熟分離之蘋果等(分離就會死亡,因此不得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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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234
B:竹林-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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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449
最高法院判決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485號判決,確認屋子裡的電梯屬於"從物",本身無獨立性
所以它不能被視為「不動產」

隨手google了一下,從物也「並非主物的成分」
它就只是一個"從物"
所以,屋子裡的電梯,既無獨立性,又非不動產,更不是不動產的成分,為何C不行?
題目不是問,「非不動產」、「非不動產之成分」嗎?
屋子裡的電梯,看來條件都沒錯?
所以它不能被視為「不動產」

隨手google了一下,從物也「並非主物的成分」
它就只是一個"從物"
所以,屋子裡的電梯,既無獨立性,又非不動產,更不是不動產的成分,為何C不行?
題目不是問,「非不動產」、「非不動產之成分」嗎?
屋子裡的電梯,看來條件都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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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783
第 811 條
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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