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下列何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A)任職以外因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財產請求權
(B)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
(C)公務員受單純調職處分
(D)公務員受降低官等處分
統計: A(471), B(166), C(4020), D(66), E(0) #2084170
詳解 (共 10 筆)
這題在釋字785出來後會有爭議
「是同法第 77 條第 1 項所稱認為不當之管理措施或有關⼯作條件之處置,不包括得依復審程序救濟之事項,且不
具⾏政處分性質之措施或處置是否不當,不涉及違法性判斷,⾃無於申訴、再申訴決定後,續向法院提起⾏政訴訟之問題。況上開規定並不排除公務⼈員認其權利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其權利之必要時,原即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政訴訟,請求救濟。是系爭規定⼀,與憲法第 條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各種⾏政訴訟均有其起訴合法性要件與權利保護要件,公務⼈員欲循⾏政訴訟法請求救濟,⾃應符合相關⾏政訴訟類型之法定要件。⾄是否違法侵害公務⼈員之權利,則仍須根據⾏政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依個案具體判斷,尤應整體考量⾏政機關所採取措施之⽬的、性質以及⼲預之程度,如屬顯然輕微之⼲預,即難謂構成權利之侵害。」
(C)的爭議是假設A機關將居住在市區的已婚育有1女的甲公務員調職調到離家需要通勤3小時的職位上,導致甲必須每天提早3小時出門,也晚3小時回到家,無法跟配偶及子女好好相處,是否侵犯了甲的家庭權?
785號之前,甲只能申訴再申訴,因為是管理措施,不能提起訴訟
785號之後,甲認為每天花6小時通勤侵犯了他的家庭權,可以主張權利遭受侵害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甲的調職是原本通勤10分鐘調職掉到通勤需要20分鐘的職位,那相對下來顯然屬於輕微干預,這樣也許就無法主張權利被侵害
跟784一樣,屬於個案具體判斷。
以上為個人淺見,希望有高手能做更好的解釋
#785 申訴,在申訴後,認有權益受有侵害,也可以打行政爭訟。理由,憲法第16條。
跟學生一樣,貌似完全突破特別權力關係。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 8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決 議:如決議文。
甲由主管人員調任為同一機關非主管人員,但仍以原官等官階任用並敘原
俸級及同一陞遷序列,雖使其因此喪失主管加給之支給,惟基於對機關首
長統御管理及人事調度運用權之尊重,且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2 條第 5
款規定,主管加給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性質,而另加
之給與,並非本於公務人員身分依法應獲得之俸給,故應認該職務調任,
未損及既有之公務員身分、官等、職等及俸給等權益,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請求救濟。
選項B可以提起行政爭訟要看釋字298號
釋字第 298 號
解釋文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員之懲戒屬司法院掌理事項。此項懲戒得視其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其長官為之。但關於足以改變公務員身分或對於公務員有重大影響之懲戒處分,受處分人得向掌理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聲明不服,由該司法機關就原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加以審查,以資救濟。有關法律,應依上述意旨修正之。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應予補充。至該號解釋,許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提起行政訴訟,係指受處分人於有關公務員懲戒及考績之法律修正前,得請求司法救濟而言。
請問B 對懲戒不服,再審後可以行政訴訟嗎?
是 懲戒法院又跑到 行政法院嗎?謝謝
請問針對c選項該如何救濟?
釋字785會影響到這題的c選項嗎?
謝謝!
釋字785
本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人民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與其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發生公法上爭議,認其權利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自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並不因其公務人員身分而異其公法上爭議之訴訟救濟途徑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