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選定或指定之當事人為下列何種行政程序行為時,得不經全體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同意?
(A)參加聽證
(B)撤回申請
(C)拋棄權利
(D)簽署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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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49), B(160), C(314), D(176), E(0) #199981
統計: A(5849), B(160), C(314), D(176), E(0) #199981
詳解 (共 4 筆)
#243316
行政程序法
| 第 27 條 | 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五人 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未選定當事人,而行政機關認有礙程序之正常進行者,得定相當期限命其 選定;逾期未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之。 經選定或指定為當事人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退。 經選定或指定當事人者,僅得由該當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其他當事人脫 離行政程序。但申請之撤回、權利之拋棄或義務之負擔,非經全體有共同 利益之人同意,不得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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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711
保證書為履行權利或義務之保證,具有受益或負擔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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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9851
簡單來看
(B) (C) (D) 都會影響到所有人的權利 當然需要其他人也同意
(A)則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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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579
我個人見解 代理人只是代理程序 有相關重要決議 還是要尊重當事人決議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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