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人民或團體提議訂定法規命令,如屬依法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行政機關應附述理由通知原提議者。所謂「不得以法規命令規定之事項」係指下列何種事項?
(A)關於機關內部人事管理事項
(B)給付行政事項
(C)限制人身自由事項
(D)執行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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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1), B(35), C(3024), D(74), E(0) #199982

詳解 (共 6 筆)

#291837
限制人身自由事項,依憲法第8條規定,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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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4619

阿...這個應該是要考重要性理論說:

1.憲法保留

人民身體自由

2.絕對法律保留(應由法律加以規定):

(1)剝奪人民生命 

(2)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等自由刑)----(C)

(3)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3.相對法律保留(得授權命令為補充之):

(1)涉及人民其他自由權利之限制。例如平等權、財產權、自由權、受益權、參政權

(2)給付行政措施(涉及公共利益之重大事項者)----(B)

4.非屬法律保留範圍:

僅屬於執行法律之細節性、技術性次要事項,由主管機關命令為必要之規範。---(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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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861
見鬼的文字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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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9987

A應該也不能用法規命令吧。

這是行政規則訂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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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7201
記成公投了><
ㅤㅤ
依公民投票法規定,預算、租稅、投資、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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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545
啥跟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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