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種法律行為,當事人一方須以向法院聲請撤銷方式為之?
(A)財團法人之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
(B)就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
(C)就他人之物為無權處分行為
(D)不具備民法第 982 條登記婚之方式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26), B(1544), C(547), D(529), E(0) #2995250
統計: A(926), B(1544), C(547), D(529), E(0) #2995250
詳解 (共 9 筆)
#5641150
民法
第 64 條(財團董事行為無效之宣告)
財團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宣告其行為為無效。(A)
第 244 條(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B)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B)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第 118 條(無權處分)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C)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若數處分相牴觸時,以其最初之處分為有效。
第 988 條(結婚之無效)
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D)
二、違反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但重婚之雙方當事人因善意且無過失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結婚者,不在此限。
135
0
#5641123
民法第 244 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8
0
#5718311
(C) 無權處分,其物權效力未定
15
0
#6000169
(A) 財團法人之董事,有違反捐助章程之行為時→聲請法院宣告無效
(B) 就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聲請法院撤銷
(C) 就他人之物為無權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D) 不具備民法第 982 條登記婚之方式→無效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