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未依規約約定共同使用者,其修繕費用應由何人負擔?
(A)管理委員會分擔之
(B)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C)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D)所有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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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 B(1022), C(1035), D(1095), E(0) #2995252
統計: A(212), B(1022), C(1035), D(1095), E(0) #2995252
詳解 (共 8 筆)
#5722518
第 10 條
I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II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III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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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7393
這題其實不用看到公寓大厦條例
看民法物權編就好(§799、799-1)
建築物分成專有部分跟共有部分
例如住大樓的你家跟公共區域
§799第三項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假設你家陽台有個逃生緩降機,可能就是會約定那層樓大家一起用
799-1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所以專有部分有規約約定共同使用(跟共有部分),修繕費就是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例如大家一起出錢維修電梯
回到題目,專有部分沒有規約約定→那就回到原則
專有部分本來就歸所有權人單獨所有
你家維修費怎麼叫鄰居出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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